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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取保候审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27 14:59:18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1、一般情况下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虽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3、逮捕,但犯罪嫌疑人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已被依法拘留的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

  6、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将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转为取保候审;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超过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注意:不适用取保候审: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64)

  (2)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它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检察院规则38)

  二、取保候审的启动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

  2、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但是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取保候审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或缴纳保证金的形式,但保证人与罚款可同时适用。

  三、取保候审的形式

  (一)保证人保证(刑诉54条)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5)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1)监督。

  (2)向执行机关报告。

  (3)未及时报案,经查证属实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保证人同被保证人恶意串通,帮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6)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由执行的公安机关决定。

  (二)保证金

  1、不得低于1000元;

  2、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四、被保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取保候审的期限

  1、被取保人应当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